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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石油市场竞争效率的需要,大部分石油公司的资本结构都经历了从分散到聚合,从聚合到分散的过程。在资本结构与竞争结构交替演化中,资本集中、技术集中、风险集中与寡头聚集的石油市场也能显现出精彩纷呈的竞争态势。公司法、竞争法与石油法在政治经济的维度内,对石油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与竞争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同样表现出无与伦比的法律博弈。基于石油稳定供给的需求以及石油地缘政治的影响,石油公司资本结构的演化首先肇始于国有化浪潮。国家资本的规模涌入为石油产业资本集中注入了强劲发展势头的同时,却带来了竞争政策的萎缩与民营资本的大量退出。面对国有化的大势,法律非但不能扼制,甚至在推波助澜。当时期英国公司法对变更组织结构进行了宽松的规定,为国有化后更换决策人提供了便利。苏联商法、竞争法的缺位,契合了全面国有化背景下资本高度集中的产业结构。中国石油行业法规更是赋予国有企业特殊地位,提供各种经营特权,甚至授予部分行政职权。具备资源稀缺性的石油产业必然强调对效率的追逐。效率是市场竞争的产物,竞争是多元产权主体的博弈。竞争结构的培育来自于资本结构的适当分散;竞争法的兴起得益于国家主权对市场的呵护。英国竞争法对企业垄断和兼并行为的规范、俄罗斯竞争法对行政垄断的全面规制都体现了市场化转型时期法律对竞争市场的维护。而我国行政文件对石油产业的直接干预、公司法对国企组织结构的粗糙规范、竞争法对行政垄断的简单规制造成石油市场法律体系的困境。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发生着动态演化,石油市场竞争结构随之变迁。有效政府造就强效市场,市场竞争实现石油效率,企业治理带来竞争实力,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在互动中得以厘清。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从竞争法律中维护市场,是我国石油产业面临的重大抉择。这需要以保护公平竞争为宗旨的竞争法与以促进经济效率为目标的反垄断法的强势回应。新一轮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石油市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重点与亮点。无论是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监事制度,维护小股东以及民营股东的利益;还是加强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以及反垄断执法的具体规定,促进市场竞争的高效开展;亦或是构建石油法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源配置机制、政府监管制度,实现石油产业的现代化发展,都将为石油公司资本结构与竞争结构的变迁带来法律依据与法治保障。制度变迁为体制变革提供内生动力,制度间的协调互动、同步演化为我国石油行业市场化改革带来新的希望。法律的前进将伴随这一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