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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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互联网新业态,选择灵活就业方式的网约工应当如何以劳动法制保障其劳动权益是如今的互联网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以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为例,论述基于工业经济的传统劳动法制已然不适用新技术、新形式下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时,应当如何以更新劳动法制的方式疏通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之路。以网约配送员的职业安全权保障为例。首先,从配送员职业伤害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出现职业伤害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困境。其次,在法制层面,围绕配送员的法律主体地位、职业安全法制保障内容以及职业伤害救济制度三块主体内容详细分析其职业风险居高不下的法制困境来源以及未来职业安全劳动法制更新的理论基调。最后,在对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损害法律困境分析的基础上,对配送员的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的制度短板逐一突破,提出“明确法律主体、更新法制内容以及构建灵活救济制度”的改进建议。本文共五章:第一章“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保障的现状”,对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保障现状进行梳理。首先,介绍网约配送员的职业现状。其次,通过对配送员职业安全事故(主要是交通安全事故)以及有关司法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发现,自2016年以来配送员遭遇的职业安全事故数量逐年增加,职业风险较大。最后,通过对司法文书以及热点事件的分析,对网约配送员职业风险的来源简要论述。配送员的职业高风险来源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所具有的传统高风险,用工性质模糊与网约模式带来安全保障与事故救济的新型高风险。第二章“主体模糊:网约配送员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的法律困境分析。首先,配送员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模糊、配送员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无法适用现有的职业安全法制保障内容,尤其是职业伤害救济方面。其次,分析配送员法律主体地位模糊主要是因为,第一,形式上与用工方松散的管理模式引发的劳动关系理论争议,第二,用工方为规避法律风险而人为引发去劳动关系化用工。第三章“内容滞后: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法制内容的缺失”,分析现有职业安全权劳动法制内容为什么对新业态经济无法有效回应。首先,对我国现有职业安全权的制度架构与权利内容进行梳理发现,现有的法制搭建于过去工业经济基础上,辐射行业主要是矿冶、建筑等传统高风险行业。其次,根据对配送员的职业安全权具体受损情形的梳理发现,我国现有职业安全权劳动法制鲜有对新业态经济的回应。例如,未对平台算法规则的有效限制。法律制度的更新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配送员的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内容不足、效力也不够。第四章“救济限制: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的不足”,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配送员在职业伤害救济时遭遇的困境分析。首先,对现有职业伤害救济的局限性分析。目前,配送员在遭遇职业安全事故后,因其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主体,所以,不能适用与劳动关系附和的工伤保险,只得适用赔付不尽人意的商业意外保险。其次,已具雏形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适用主体为包括平台从业者在内的灵活用工人员。通过对该制度在地区试点中的不足之处梳理发现,该制度试点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灵活性与保障性内容不足。第五章“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的路径探析”,对网约配送员职业安全权法制保障的更新提出建议,以此作为劳动法制对经济发展的有效回应。在前文第二、三、四章对配送员职业安全法制保障困境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对前述法制问题逐个突破,从而构建以网约配送员为代表的平台从业者职业安全权保障劳动法制。保障配送员的职业安全权,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权利规范并重的治理原则。首先,明确配送员的法律主体定位,以主体资格适当的法律定位寻求适用职业安全法制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内容。其次,结合配送员的劳动模式与权利损害的新特征,对现有劳动法制中的职业安全权内容更新,同时构建适用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特别法制。最后,摆脱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之禁锢,直切职业安全救济保障痛点,结合灵活用工特点构建并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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