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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一般情况下,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危害结果背后,并非作为危害结果出现的直接原因出现。找出危害结果与特定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目前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可避免的要在众多认定方法中寻找出一条合适的认定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不同认定方式加以比较分析,以及对同一案例中所存在的因果关系运用不同学说加以认定,并结合渎职罪本身的特点,最终选择以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模式。文章的引言部分阐述研究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的意义,并以一个案例引出问题,分析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争议之处,将案例与渎职罪的特点相结合加以分析,并将现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加以比较,确定每种理论对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指导模式,从而选择一种合理的理论运用于实践当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入手,详细分析了渎职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在认定方面近年来呈现的主要特点,并着重分析了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为后文的理论分析奠定了基础。渎职罪因果关系理论是植根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大框架之下的。第二部分全面介绍刑法因果关系的概述,包括理论起源以及现存的中外各种理论学说,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特色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此部分中,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将理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找出每一种理论的缺陷,从而更进一步的找出完善方法。并将渎职罪因果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为之后的理论做出铺垫,打好基础。第三部分对通过对同一个案例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析与评价,比较这两种认定方式的思维方法,同时着重对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进而确立从事实因果关系到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次理论认定模式,解决本文开头提出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