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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7部,行政法规30多部,部门规章50多部,其他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主,可以说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普遍成为税务执法的依据,这也极大地缓解了税收立法供给不足、税务执法依据不明确的局面。但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大量存在,“财税”、“公告”、“税总发(函)”、“国税发(函)”等不同种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更是让人难以分辨,其民主性缺失问题,拉低税收立法层级问题,与税收法定不符等问题常常被人诟病。一方面我们要肯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执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更要重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要通过合理界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回应财税主管部门时常遭遇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质疑;要加强和创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提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法学品格”;更要通过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税务执法提供更加权威、明确、统一的执法依据,让税收规范性文件真正回归税法应用性解释的本位。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例,通过分析该公告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地方政府三类主体的影响,总结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的诸多消极影响,并进一步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论文主体共四部分,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范式进行。第一部分通过文献综述和研究背景的总结,提炼出本文的论题,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的消极影响,具体为“11号公告”第3条因规定了影响中央和地方在目前分税制下税收分配利益的内容,造成该公告便利纳税人、减轻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的目的没有达成,反而成为地方政府发起税收保卫战的导火索。第二部分具体分析“11号公告”出台后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三类主体的影响,总结出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执法不便利、效率低;税务执法的刚性弱,税务执法活动不权威;税务执法风险高等执法问题。第三部分具体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主要在于“11号公告”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不具有合法性;“11号公告”规定了影响央地税收利益分配的内容,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更加严峻;税收规范性文件阻碍了税收法定进程;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方面和管理上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解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务执法消极影响的对策,具体包括要合理界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种类;要加强和创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要严格落实税收法定等三个方面的解决对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