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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改革方针,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修改。新《立法法》》第72条、第82条规定,各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了原较大的市以外的273个设区的市(含30自治州、4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新《立法法》出台以来,各设区的市为了顺利承接地方立法权,积极筹备、紧张工作。本文笔者以所在陕西省各设区的市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辖区内十个设区的市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资料收集、座谈会等形式,与地方立法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现状。通过对行使现状的了解,各市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从制度建设到计划制定,从立法专家聘任到立法工作培训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开拓性的成绩。但由于立法伊始,立法工作本身又具有复杂性,各市地方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条文认识不足、立法主体构建不完备、立法观念认识不到位、立法需求征集处理不规范、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设置及落实效果不理想、相关培训内容及范围不全面等。为了提升地方立法能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地有效开展,我们必须进行审慎研究,针对问题及时修正。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厘清相关法律问题,提高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二是增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加立法机构和人员编制,提高人员选拔效率,建立立法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地方立法工作;三是完善各项立法工作制度,如创设立法意见需求反馈制度,细化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等;四是提高立法培训质量,从主体、内容、形式三个方面实现精准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