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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的重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美丽中国”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提出,作为一种执政理念,生态文明的建设的重要性亦进一步得到了凸显,并且更加强调在经济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的全覆盖和征管过程的全融入。五年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则进一步提出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作为我们践行美丽中国的重要遵循。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严格保护这样的基本的国策更应当长期坚持下去,能否如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实抓好山、水、林、田、湖、草等各项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能否把最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并切实落实下去,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全民走绿色发展之路并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即是否坚定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这既是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创造和美丽中国建设及实现成败的关键之举,对全球生态与环境亦带来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观点既直白又深刻,人民越是向往美好生活,越要重视环境的保护,越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蓝天碧水是幸福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正迈向更高层次,美丽中国新图景日益清晰,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的需求不断增长,亦日益获得满足。同时,我们更应清醒的看到,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们还做得很不够,特别是一些肆意污染环境的事件甚至环境污染事故还时有发生,环境的污染威胁一刻未曾远离我们。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对其保护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事业。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生态与环境保护、治污减排以立法目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可谓是恰逢其时。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基于“税负平移”的承继关系,导致了该法在实现其立法目的时存在先天的缺陷。本文即是在坚持《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目的本原的前提下,根据我国长期以来征收排污费代税的实际,通过其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立法及其征管情况的对比借鉴,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第一是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第二是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税税率方面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第三是关于对直接排污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反思及其完善建议,第四是关于对完善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及其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