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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其核心问题是确定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该规则自20世纪初在美国诞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逐渐被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所接受,成为一项普适性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但遗憾的是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建立起来,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处于探索阶段,这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在大力弘扬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今天,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就构建适合我国刑事司法需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事非法证据的内涵并对国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究,然后就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我国法律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了目前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提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采用“强制适用”与“裁量适用”相结合的总体模式、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原则排除加例外”,对“毒树之果”“裁量排除”,在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并通过设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