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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已经出现了部分请求之诉的诉讼类型。对于该诉讼类型合理的态度应是先坚持公平正义之价值,而后再追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由于部分请求之诉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相统一且当事人具有不得不提起部分请求的客观理由,部分请求之诉的提起应当被准许。为平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宜借鉴日本的折衷说进行具体规制,即原告只有在前诉明示为部分请求且获得胜诉判决时,才能提起后诉。学界对于部分请求之诉的探讨多着眼于一个方面,缺乏对于部分请求之诉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分析。本文将对部分请求之诉涉及到的程序法上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述,并辅之以实体法上有关请求权的研究,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分部分为部分请求之诉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列举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例类型,明确这里的请求权指的是什么,什么情形下对权利请求拆分才可以称为部分请求,最终明确部分请求之诉的概念。接下来,再将部分请求之诉与易和其混淆的两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即增加诉讼请求、后发性损害,以期对部分请求之诉的内涵及边界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以限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为部分请求之诉的基础理论。在部分请求之诉的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结合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应在尊重当事人之处分自由、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才能追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部分请求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背既判力客观范围之理论,关键在于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理解。应区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不同,认为前诉判决之既判力仅及于判决主文,以便为允许部分请求之诉寻求正当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外国及相关地区部分请求之诉的相关研究及评析。先对外国及相关地区的部分请求之诉的相关研究作以介绍,详细介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研究,扼要介绍美国的有关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大体上有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类别。折衷说深受德、日青睐。相较而言,日本对部分请求之诉的制约条件比德国严格的多。而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之一的美国,原则上是全面禁止部分请求之诉的。当事人即使分割诉求而起诉,法官如果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仍存在残余请求的话,也会依职权就全部可能的请求进行判决,但当事人私下达成诉讼契约而分割起诉的情况除外。在本部分最后,本文将简要评析外国及相关地区有关部分请求之诉的学说,以期得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部分请求之诉的正当性。主要分析我国持肯定论学者的具体理由及其合理性,对持否定论学者的理由加以阐述并进行反驳。再对肯定论及否定论加以总结,借鉴肯定论学者观点的可行之处,回应否定论学者的担忧,以期为第五部分得出具体规制办法提供思路。第五部分为部分请求之诉的本土化路径。基于对前述部分内容的研究,为了平衡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三方之利益并保障其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笔者将从实体方面及程序方面提出部分请求之诉本土化的具体规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