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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 ),生于1929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他秉承早期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的批判精神,博采众家之长,创建了一个庞大的交往理论体系,这一理论涵盖了哲学、语言学、社会学、法学与政治学等诸多领域,对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正义思想也广泛地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浓厚兴趣。自90年代开始,哈贝马斯开始了与罗尔斯的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逐渐展示出了他与罗尔斯相异的正义思想。本文试图通过二者的争论,梳理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并将其放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进行审视,最后对于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与当下中国现实联系起来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哈贝马斯正义思想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着重阐述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主要从正义的概念、正义的理想语境、正义的内涵及正义的核心内容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将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放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进行审视。第四部分对于哈贝马斯的正义思想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作一点思考。虽然哈贝马斯的一些观点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与现实还有很大的距离,但对其正义思想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