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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商业化、产业化的深入发展,知名运动员的肖像权富含的利益越来越多,其权利受侵害的形式也愈发多样。目前,我国仍采用举国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一般肖像权侵权的情形,还涉及正确认定知名运动员肖像权存在难度、集体肖像权与知名运动员个人肖像权侵权认定产生冲突、知名运动员肖像营利性使用行为与合理使用难以认定区分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因此,面对以上困境,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关于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范畴,明晰集体肖像权与知名运动员个人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关系,通过借鉴国外关于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方式的建议。围绕上述内容,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关于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将“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标准。但是,实践中有关肖像权侵权认定的争议,也往往集中在以上两点的正确认定上。尤其在我国体育举国体制的发展模式之下,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在这两点上的矛盾更为突出。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存在的困境。目前,基于我国举国体制体育制度和知名运动员的特殊身份,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的主要困境体现在三方面,即正确认定知名运动员肖像权存在难度,集体肖像权与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存在冲突以及知名运动员肖像营利性使用行为与合理使用难以区分。第三部分借鉴体育领域肖像权保护制度先进国家的经验,并通过分析不同法律环境中,关于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的规定,得出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范畴不应局限于运动员的面部形象,明确知名运动员的肖像权益归属于个人,体育组织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授权使用运动员的肖像,并且很多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方式提出建议。明确我国知名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范畴,同时以“三要件”标准认定知名运动员肖像权侵权,最后提出平衡集体利益与知名运动员个人肖像权侵权认定之间冲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