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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多数文献认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即控股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过高薪酬、在职消费等手段侵占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价值造成完全的负面影响。然而从公司治理层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看,控制权的集中使得大股东有动力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因此,本文认为,大股东获取的额外收益并非都是对小股东的侵占,大股东理应通过额外收益来弥补其付出的个人成本,所以有必要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成分重新定义。当前区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方法多从成本补偿、企业能力理论以及中小股东容忍视角展开,而笔者认为以上视角最终可归结于公平二字。所以,本文以公平理论为视角定义合理与超额控制权私有收益。首先,将控制权私有收益分为合理、超额两组,验证不同组别间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以及绩效水平的差异,证明分组的正确性;其次,以2007-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SPSS19.0进行差异性检验、相关性分析及回归分析,验证合理、超额控制权私有收益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在于:第一,合理控制权私有收益与超控制权私有收益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且只存在合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公司其绩效水平显著高于获取超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公司;第二,只存在合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公司,其私有收益水平与公司上升的幅度呈倒“S”型曲线相关,而存在超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公司,随着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的增大,绩效下降幅度也越大。这就说明,两类私有收益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与公司的增量收益,而后者是对公司的过度侵占,证明只有合理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才是公平的,而超控制权私有收益会降低绩效,削减公司价值。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加强对控制权私有收益获取途径的审计、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大惩罚力度、完善投票制度以及降低中小股东行权成本等建议,以期促使剩余收益在股东间更加公平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