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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直是人类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多年的尝试之后人类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甚至耗竭,进而造成更多物种的减少和更大面积环境的破坏;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人类划出各种各样的保护区,但是绝对保护资源的模式也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则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生态旅游是该理论指导下的产物,同时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我国学术界,目前提出系统构建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理论还很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的就更少,因此,本文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在概述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和法律制度现状的同时,也阐明了笔者研究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动机和目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生态旅游概念的由来、演进、概念的界定,以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了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意义,接着简要论述了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包括生态经济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以及法学理论基础。该部分在研究生态旅游概念方面主要运用的是比较研究方法,吸收、借鉴了生态旅游发达国家以及国际或区域自然保护组织、生态旅游发展组织等对生态旅游表现形式、内容构成、实质要件、基本精神等方面的规定;该部分在论述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方面主要运用的是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这是由于生态旅游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特点决定的,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经济学以及环境法学等理论的支撑和方法的运用。第二部分首先简要分析了生态旅游在我国发展的现实状况、表现形式、实质内容,给环境以及生态旅游社区带来的影响,并对这种效应做简单分析。该部分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以我国各省市、地区制定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状况为研究基础。接着着重分析了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主要运用了文本分析方法,以我国的宪法、法律(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与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内容为研究素材。首先从法律体系的组成上对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做宏观介绍,再从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做微观介绍。对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主要从生态旅游立法体系、生态旅游管理法律制度、生态旅游规划、教育、社区参与法律制度方面论述。其中,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制度系统性差以及生态旅游权属制度不顺畅两方面,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机构设置、职权结构设计、管理体制运行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本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也是全文写作的目的。这一部分是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关于立法、管理、规划等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生态旅游先进国家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议。比较研究方法在这部分得到充分的运用。该部分首先提出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生态旅游规划、开发、利用、管理等各项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具体为:生态优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整体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教育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难恢复性,生态优先原则越来越成为各国和各界的共识,以优美的环境资源为资本的生态旅游更应如此。遵循科学规律、加强公众参与、体现环境教育、注重责任落实等原则也应体现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设计的各个环节,贯穿始终。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加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系统性建设和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的完善。健全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法律制度,首先健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成立专门的生态旅游主管部门、提高生态旅游管理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其次要求优化生态旅游管理职权结构,包括建立政企分开的职权结构、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认证等管理制度的建设;最后要求畅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包括加强生态旅游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行政责任设置,加强政府问责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包括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明确旅游规划制定主体和程序,规划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重视本土资源与文化。加强生态旅游环境教育的制度保障,包括制定环境教育规划、建立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基地、加强对环境教育系统的建设。完善社区参与利益分享的制度保障,包括完善社区居民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