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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着眼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关系,保护弱者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制定法律。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当前社会,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的例子比比皆是。工资不发、随意延长工时等现象大量存在。这些现象集中反映出劳动基准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建立健全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前提。劳动基准法律制度通过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特殊劳动者保护等的强制性规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研究起步较晚,很多制度仍不健全。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同样如此。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动基准都有所涉及,但因为种种原因,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并没有实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独立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的立法层次太低,劳动基准制定不尽科学;在执法方面,集体谈判制度没有发挥作用,劳动监察职能没有到位;在法律救济方面,存在诉讼成本太高,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太轻等问题。这些不足,使法律的实施受到限制,劳动基准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境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变得越发复杂,劳资矛盾也逐渐突显。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借鉴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更值得我们总结学习。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1802年就制定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案》,比我国劳动法制定早了近两个世纪。这些国家,诸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健全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本文重点着眼于我国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比国外有关劳动基准制度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我国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立法、执法、法律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在立法方面,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劳动基准法、提高劳动基准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以及合理制定具体劳动基准;在执法方面,建立健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在法律救济方面,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一系列措施,以期使我国劳动基准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真正造福于我国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