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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起源于美国,意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特定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行为。股票回购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成长逐步发展起来。在美国,股票回购活动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相关法律取消了对股票回购的限制。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滞胀,股票回购替代股利成为公司将多余的现金发放给股东的主要方式。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政策变化,美国股票回购规模不断壮大。新世纪股票回购呈现创新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回购方式除了固定价格要约回购,荷兰式拍卖,私人协议收购及甚为广泛的公开市场回购外,还出现了衍生回购方式,主要表现形式有加速股票回购计划(accelerated share repurchase, ASR)及结构性股票回购计划(structured share repurchase, SSR)。回购动机同样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本文从股票回购现状及特点全面阐述美股回购的特征。在我国,股票回购起步很晚,股票回购在规模上与成熟市场国家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股权分置的历史问题,到目前为止成功进行的股票回购在目的,方式上也与美国有着较大的差距。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对社会公众股的回购进入视野,意味着我国股票回购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股票回购做为提振股价的要求,分红替代方式,激励股份的来源等的目的开始崭露头角。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相对应的回购规模及方式都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有着明显差距,本为关于我国股票回购的研究主要以理论及回购个案为主。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法规的不断完善,股票回购必将在规模及方式上不断创新,日臻完善,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及上市公司治理等起着更为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