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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是指对于纳税争议,基于专业性和效率性的考虑,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必须先经过税收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税收诉讼复议前置属于税收诉讼的程序规定之一,程序正义直接关系到实体正义能否实现,而税收诉讼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的完善与否往往决定了纳税人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保障。但是纵观当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甚少。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纳税争议采用复议前置,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一制裁度的具体规定很不完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导致这一问题出现了立法疏漏和司法实践困境,因此,对于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展开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从税收复议与税收诉讼及其关系入手,引出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及其制度设计所发挥的作用。税收复议的模式有两种: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这里的必经复议也即本文所探讨的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必须先向复议机关提起税收复议,对税收复议的决定不服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税收诉讼。然后具体分析我国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存在的立法疏漏与司法困境,我国现行的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更注重对国家税权的保护,导致了可能剥夺纳税人救济权利之嫌,并且税收复议机关缺乏中立性,复议前置致使复议与诉讼在衔接中存在范围、被告等方面的冲突,因此理论和实践中都呼吁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则完善。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纳税争议都采用复议前置主义,日本的“国税不服审判所”和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制度是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成功的应用。这些对于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理论研究及比较分析方法,对我国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规则进行构建,首先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治化、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法院具有终裁的权利。在这些基本原则下,提出现实可行的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规则:修改纳税前置的规定,扩大税收复议的范围,提高复议机关的中立性,明确复议前置下的被告。对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的研究与完善,一方面可以达到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设置的目标,既顺应税收案件的特殊性,又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纳税人诉权的顺利实现,实现公民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实现依法治税。本文是作者对于税收诉讼复议前置程序在完善过程中的一些自己的想法,由于笔者知识和能力有限,因此文章的错误和漏洞还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