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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是先秦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的学说有融合儒法的特点。“治”是荀子学说的目标,“礼法”是其核心。荀子“圣人”、“君子”、“士”的三种理想人格类型,是礼法对人的要求。卿相治国的主张是与礼法要求相符合的治政主张。理想人格、治政主张,都是礼法要求的体现,是荀子为实现“治”这一目标而进行的构想。儒者言“礼”,法家重“法”,荀子则重视礼法。他认为千变万化的自然有着不变的规律,这种规律与人类社会的准则是一致的,这样的规律、准则便是礼法。礼法是准则,礼法制度是这种准则的体现。《荀子》一书中的礼、法,在不同场合所表达的意义有着差别,需要进行认真分析才能确定究竟是制度的礼法,还是作为准则的“礼法”。荀子的礼法学说,是通过对儒者“礼”学说与法家“法”学说进行重新阐述得来的,荀子的礼法制度,就是对儒者礼制度与法家法制度的结合。礼法制度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荀子重视“类”、“辨”、“分”。“类”是指人作为“人类”与动物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人有辨”,“辨”在于“分”,“分”必以礼法,这样,礼法制度就成了人“类”的标志,是人的社会属性。礼法制度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要求。人必须“群”,“群”必有“分”,“分”则以礼法,否则人类就无法在自然中立足。人有各种欲望,这些欲望是自然的,不可去除。人的欲望无尽,物力却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地满足人欲,要解决这种“人欲”与“物力”的矛盾,就必须用礼法制度。准则要求人必须遵循,制度需要人的维护。“圣人”、“君子”、“士”是荀子的三种理想人格类型,是他所理想的践行礼法准则,维护礼法制度的人。“圣人”是最完美的人格类型,圣人能够发现自然的规律,并依据自然规律认识到作为社会准则的礼法,从而制定礼法制度。“君子”是荀子的第二种理想人格,“君子”不一定能够知道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所以然”,却必定能够坚定的践行礼法的准则,严格执行礼法的制度。荀子认为“士”应当以“礼法”作为自己的追求,严格遵守礼法制度。三者中,荀子对“士”的要求最低,但是却报以很大期望,他认为“士”能够通过“学”来达到更高的境界。荀子“圣人”、“君子”、“士”这三种理想人格,可以理解为荀子对整个制度中“人”的不同划分。“士”则相当于荀子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各级官吏。“圣人”是最完美的人格类型,荀子认为“圣人”是礼法准则的发现者,是礼法制度的制定者,相当于荀子所谓的“圣王”;“君子”是礼法准则的践行者,是荀子理想中的执政者。虽然荀子认为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但荀子仍认为“圣人”是很难有的,因此,荀子实际上主张任命“君子”为卿相而实行“卿相治国”。但是,荀子的“卿相治国”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实质上,都和申不害的“卿相治国”有着很大差别。“卿相治国”是荀子的治政主张,荀子认为唯有任命符合礼法要求的“贤能”为卿相治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治”的目标。“王道”、“霸道”则是荀子“隆礼至法”治国方略的不同层次。荀子认为儒者“王道”主张与法家“霸道”政治并非对立,而是治国的不同层次,“霸道”是可行的,但是上不完美,必须更进一步成为“王道”。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荀子与孔子思想的异同。比较荀子与孔子学术之间的异同进,就荀子对孔子“礼”的学说及“修身之学”所作的发展进行探讨。第二部分:荀子与法家思想的异同。首先对“法家”及其学说进行界定,对荀子与法家学说的异同进行比较,重点就荀子对“法”学说及治国主张进行探讨。第三部分:荀子学说对儒法的融合。探讨荀子如何融合儒法,从“礼法—理想人格类型—卿相治国—王霸”阐述荀子学说。正文部分最后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