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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逐年增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了严厉打击此种危害行为,1997年刑法将“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分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两者含义以及相关的罪质认定问题亦作出了界定。然而,立法的简略和《解释》的缺陷,己严重地影响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司法处理。本文借助于一则案例,并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六大部分,约10500字。第一部分,案由。即马某交通肇事案。第二部分,案情。该部分介绍了马某交通肇事的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及其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就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性质上属于一种逃避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且对于肇事行为具有明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逃逸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逃脱,逃避。接着,文章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解释成本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是合理的,其罪过形式兼含故意和过失,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时要注意因果关系的成就。最后,文章分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应从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关系来判断,需要考察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包含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是否具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急迫性,以及行为人对此事实的认识。第六部分,结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