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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权自治理念与ADR勃兴的背景下,公证能够发挥其预防性、事前介入纠纷的作用。作为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权也需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契合公证公信力对于法定性和稳定性的民众心理需求。我国现行公证监督体系可分为司法行政监督及行业自律,然而从公证实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弊端及制度性缺陷。本文将检视我国公证监督机制的缺漏与困境,并在借鉴域外的经验之后,提出我国公证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公证监督的基本理论:公证制度是私权自治理念及现代分权思想的衍生物。公证属于广义ADR的一种,因而也需要相对完备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其适用。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边缘化及公证程序正义的强烈建构声,使得公证监督尤为必要。第二部分为域外公证监督制度的比较考察:拉丁公证的监督模式以司法行政监督及行业自律为主,更加偏重于后者,再辅以法院监督或检察院监督;监督方式上则涵括业务检查、申诉、惩戒、公证民事赔偿制度等。英美公证制度国家在公证监督上虽不如拉丁公证般严谨、重视,但依然有较完备的行业监督细则。第三部分反思我国公证监督机制的困境:公证当事人审查的缺失、公证人法律责任定位的模糊、公证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构成了公证程序运作中的三大监管漏洞,“沉默的”公证人及流于形式的公证审批制度导致了公证内部监管的异化,而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功能薄弱、行业自律作用机制不畅形成了公证外部监管的障碍。第四部分提出对完善我国公证监督制度的思考:公证内部监管机制的完善离不开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应落实对公证当事人适格的审查义务,实行公证委员会审批制下的公证审批制度;明确“以人为本”的公证人法律责任定位,实现公证人权责统一;加强公证收费制度的检查,遏制不正当竞争;改变传统司法行政的强势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自治监督机能。而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合理衔接将成为公证外部制衡机制的有力支撑:法院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将会介入公证监督,形成与司法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的对接;完善公证证据规则并将公证证据采信规则从民事诉讼中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