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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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包括基因、指纹、声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在内的个人敏感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经过特定的技术处理后得到的特殊数据,该数据与个人生物特征相匹配,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大数据时代,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泄露的风险。法律应当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点进行专门立法,同时,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一项新兴权利,注重对信息主体本身进行保护。现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种:“一元”保护理论和“二元”保护理论。结合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高度可识别性与高敏感性、唯一性与不可变更性、关联性与非接触性等特点,在建立法律保护制度时还应当注重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而非将其作为具有防御性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通过对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总结,得出目前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不健全、收集处理制度存在不足、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困难、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以及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昂等。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域外国家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经验,运用好比例原则,平衡好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以及数据市场发展的利益;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予以肯定,并采取更高级别的保护措施;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完善诉外纠纷解决机制。除此之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立法保护还应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对独立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采取专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强化保护模式并完善多层次的权利救济渠道。根据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非商用领域和商用领域收集、处理的不同目的,进行有差别的立法保护。利用场景化思维,设置宽严相济法律规范;通过建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分级保护制度,明确生物识别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保护级别,以此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能够得以实现。明确信息处理者收集、处理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迫使信息处理者提高自身保护信息安全的能力。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救济中,应当在过错推定原则基础上考虑合理盖然性,降低信息主体举证责任,同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以提高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成本和被侵权人的维权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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