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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使得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又使得土地资源愈发紧张。而且,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并选择落户城镇,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农村宅基地被闲置荒废,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的实现。基于此,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既要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又要充分利用紧缺的土地资源,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功能。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在农民进城落户后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意蕴中,从农民视阈看要尊重农民意愿为农民提供进城失败后回到农村继续生活的退路保障,并且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进城落户生活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从农民集体视阈看可以避免农村房屋闲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其次,通过梳理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全国性规定及一些试点地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对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都很模糊。在试点地区为保证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最主要措施就是完善补偿机制,使得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各地方就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均有所不同,并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退出使用宅基地权利的路径缺失。基于此,在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中,应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和程序,并且就进城落户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路径做区别规定。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是进城落户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资格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在退出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进城落户农民意见以及退出过程中尊重进城落户农民意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也体现出其用益物权的资产功能。因此,可以统一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内容,提高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标准,丰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补偿方式。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视为非本集体成员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因主体身份属性的变动,将其享有使用宅基地之权利性质定位为直接派生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借鉴宅基地“三权分置”之使用权思路处理,确定使用期限以及缴纳一定费用并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