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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刑事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当庭宣判作为刑事庭审的最后环节,要求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有效参与下当庭确定审判结果,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代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该宣判制度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有效运用能够改变以往存在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中庭审形式化的局面,倒逼庭审实质化的落实,使被追诉人能够通过庭审获得最公正的审判,使审判成为保障和维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因当庭宣判制度自身缺陷和其现实生活中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其中,该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为适用率偏低,同时,片面追求案件当庭宣判的现象层出不穷。面对该宣判制度在司法中的窘状,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和严谨的思维分析其现状,并有效结合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去研究其内在成因和外在影响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完善意见,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价值。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当庭宣判在当代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即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当庭宣判制度体现出当代诉讼所应具备的庭审自治性和程序及时性,同时能够实现司法公开。在实体方面该宣判制度还有利于结果公正。此外,当庭宣判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是当代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文章第二部分通过一定的数据分析了我国当庭宣判的现状:适用率低,水分较大并且集中适用于一定罪名,量刑分布情况也较为集中。同时该部分着重论述了形成我国当庭宣判现状的原因,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法律规范的缺失,实行卷宗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弱,同时法官独立性弱,缺乏驾驭庭审的能力。在上述原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我国刑事当庭宣判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文章第三部分结合原因针对当庭宣判现状提出一些对策: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准备功能、实现庭审实质化、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并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