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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的政府职能逐渐被企业职能所代替,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银行为了增加市场占有份额,不断发展和创新银行业务并广泛运用新兴科学技术,跟社会公众的工作和生活联系的越来越紧密。由于银行业务的专业性、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得银行服务中的消费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以及银行外部监管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没有认识到银行服务中消费者的特殊性,缺乏对其特殊性权利和银行相关义务的具体规定,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本文在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完善我国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平衡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失衡的地位。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银行服务业消费者进行界定,同时介绍银行服务业消费者的主要类型,分析我国目前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第二部分,介绍银行由于其业务的专业技术性和垄断地位以及消费者生活对银行服务的必需性,指出银行服务业消费者相比于一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另外由于银行业属于不对称信息市场,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使消费者面临的安全风险更大,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也比较严重,从而指出对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我国目前对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制度上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四部分,对国外在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分析了经验比较成熟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内容,具体包括美国完备的银行服务业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职责,英国和澳大利亚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公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措施。第五部分,介绍改进我国银行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首先提出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秘密进行立法保护,规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对银行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然后阐明应明确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监管目标和基本职责、加强银行业协会和银行内部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