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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讯问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2012年新刑诉法正式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内容简单,甚至没有确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属性。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此项制度,程序设定较为系统精密,并且仍在逐步完善。公安机关推行此项制度非常滞后,公安部在新刑诉法实施近两年后才出台了与法律相配套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期间也是经历借鉴、试行、反馈等几个阶段,最后确定分批落实,力争2017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此项制度。公安机关推行此项制度面临较多问题,需一个探索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本文主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我国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尤其是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管理系统的构建问题,以期此项制度能在公安机关更好的落实。本文分为5部分,约1万7千字。第一部分是对公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基本内容进行阐述。本文主要基于对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理解,阐明公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则及基本流程。第二部分是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分析。同步录音录像因其能再现整个讯问过程,成为证明侦查方获取供述是否合法的“终极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讯问笔录都有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文拟通过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种情形进行区分,分析在各种情形下侦查一方取证的合法性,解决此类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资格问题。第三部分是从自然语言的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意思与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之间的歧义问题。犯罪嫌疑人供述来自于人的主观意识,既可能存在虚假成分,又可能存在表达错误,传统的解决方式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通过观察口供的稳定性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后,可以借助语言表达的一般规律,凭借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现场的再现,判定取证过程是否符合任意自白规则,并解决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意思之间的歧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开示程序提出构想。同步录音录像不同于一般证据,其具有全程直观的特点,反映大量的信息,诸如侦讯方法、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人员体貌等。如果在庭审之前进行开示,则可能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如侦讯策略暴露、舆论审判、当事人隐私暴露等。本文拟就从同步录音录像的特性出发,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开示程序。第五部分是对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构想。本文拟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特性,在现有的硬件条件和体制基础上构建适合公安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办理的自动化水平,减少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带来的警力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