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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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在理论与实践上现均无争议,但信赖利益内涵是什么,由于传统法学疏于研究,至今尚无令人信服的论断。信赖利益的内涵决定着信赖利益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传统观点曾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成立有效却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生的损失。然而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此观点失误甚多,由此也影响了对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的研究。所以,本文将重新探讨信赖利益的真正内涵,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信赖利益赔偿诸问题加以讨论。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包括信赖利益的内涵及保护价值分析,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最后是对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检讨。 信赖利益中的信赖其实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不是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信赖利益受损,表面上是因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实质原因是当事人信赖了对方的缔约行为,对方缔约之际又违反了诚信义务。并且不诚信缔约行为有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却使当事人受损,此时虽然合同有效,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应得到赔偿。所以信赖利益是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违反诚信义务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信赖利益是存在于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转换过程中的一种利益,信赖利益受损其实是交易成本损失。在表现形式上,固有利益可表现为人身权、物权等,履行利益可表现为合同债权,但信赖利益没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与之相对应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这是因为当事人所信赖的缔约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信赖之前,无从请求,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只能是事后救济,只能在受损后才能主张赔偿。在信赖利益损失的发生上,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信赖利益受损,只有在信赖人信赖了对方的缔约行为并进而缔约时才会受损。从广义上讲,信赖利益不仅存在于缔约领域,而且对第三人行为的信赖也可能产生信赖利益,本文研究的只是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限于确认交易行为有效、以保护履行利益为核心,而且也注重保护履行利益成立前缔约阶段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安全。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何时赔偿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何时确认交易行为有效以保护履行利益,取决于履行利益实现是否可能、是否合法及当事人的选择。由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手段只能是赔偿损失,所以本文后面将主要讨论信赖利益赔偿诸问题。 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笔者赞成四要件说,即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先合同义务是独立存在的法定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原则上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是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要件之一,例外的是在信赖人不易证明责任人的过错时,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以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在法律把信赖利益赔偿规定为一般原则后, (此是立法趋势),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它是一种不同于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此时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基础便是规定信赖利益赔偿之债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是《合同法》第42、43、58条,所以应采法律规定说。 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不仅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在合同有效成立场合也有可能。这是因为信赖利益损失并不是信赖合同有效而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在构成要件上,信赖利益赔偿的成立与合同是否有效并无联系,信赖利益损失中的额外缔约费用并不能从有效合同的履行中得到补偿。在合同解除、违反预约场合是否有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在约定解除合同场合,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在因债务人违约的法定解除合同场合,债权人信赖债务人会按其意思表示履约,却因合同解除而受损失,此时违约方应承担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只是此处的信赖利益与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在信赖对象、范围上并不相同。在违反预约场合,若预约当事人根本未按预约进行缔结本约行为,则不可能有信赖利益损失,因当事人并未有缔约行为;若当事人己按预约进行缔结本约行为,但未诚信缔约,则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的竞合。 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合同有效场合,责任人仅赔偿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信赖利益损失计算方法要依不同情况具体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产生与受损皆与交易有关,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也在于财产变动,与精神利益无关,精神损害缔约人也难以预见。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这是因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中,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都是客观损失,信赖利益也并不是基于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而相关的利益,不应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信赖利益赔偿范围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以合理确定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因无以成立信赖,难谓信赖利益受损,所以将丧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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