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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单设保理合同章是显著的立法进展,但是篇幅少,仍然有较多问题留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有利于明确保理合同相关规则在实务中的适用,统一司法裁判,促进保理行业发展。本文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保理业务核心,就实务中常见的四个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关于虚假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出保理合同效力的评价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虚假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保理商规则的适用;二是未来应收账款转让规则,明确了可确定性和可期待性作为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司法认定标准;三是以通知主体、通知形式、通知时间三个维度分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如规范保理商为通知主体时所附的必要凭证,肯定部分存在争议的通知形式,明确迟延通知和预先通知的效力;四是讨论了在多重转让中《民法典》确立的登记优先规则适用范围及多重转让下权利竞存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