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的《世界贸易报告》认为,国际贸易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私人标准的发展以及使用可能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组织性一体化。政府就私人标准这一问题所承担的责任以及WTO在此问题上的角色并不明晰。WTO在解决私人标准所产生之贸易影响是当下多边贸易体制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私人标准这一问题贯穿WTO的日常工作,在内容上又极其多元化,涵盖绿色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以及人权劳工社会责任等。随着私人标准泛滥,在WTO内部,发展中国家日益对此问题的扩散表现出担忧,强调其造成实质性的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而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则认为其完全是一个私人行为,WTO不应该也不适合干涉。因此,面对私人标准泛滥的问题,其成因以及理论基础为何,其对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何种影响?WTO货物贸易协定又能在此发挥何种作用,又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就上述问题作出研究。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作为本论文起点,就私人标准本体及其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展开论述。界定了私人标准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私人标准运行论对私人标准运行的目的,模式与遵守及合法性问题作出分析。之后,分析私人标准对国际贸易所造成的正反两方面效应。在积极方面,私人标准所具有的某些特质与效果使其可以作为国际贸易的助推器。而在负面效应上,私人标准则可能成为国际贸易壁垒,妨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强调,私人标准的正反两方面效应并非绝对,应该辩证看待。第二章是对当下WTO货物贸易框架下相关协定对私人标准规制可能性的分析。作为一个大前提,笔者首先批判了在《GATT1994》下把私人标准行为归结为国家行为论证的悖论。随后在《SPS协定》以及《TBT协定》框架下探讨私人标准被规制的可能。最终得出结论,在《SPS协定》及《TBT协定》下,由于两个协定的措辞都对私人标准能否规制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不适宜认定两个协定能对私人标准行为进行规制。第三章就私人标准对WTO法律体系的影响展开论述。首先通过探讨WTO法中的法律渊源从而指出私人标准这一本质属于国际软法的规范不能成为WTO的法律渊源。进而透过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对WTO法律体系中关于国际标准的认定,认为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私人标准制定机构所制定标准亦有可能在WTO法律体系内具备准“法律性”。最后认为私人标准已对WTO合法性产生冲击。第四章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对现有的在WTO货物贸易框架下相关协定委员会或其他关于对私人标准解决的方案进行了评价与分析。进而认为WTO货物贸易框架下解决私人标准问题并非最佳选择。其次针对在国内层面上通过竞争法对私人标准调整的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价,认为其亦不能起完全解决私人标准问题作用,但是不失为一种渠道。最后提出通过公私伙伴关系理论结合全球行政法治理原则,在WTO,各私人标准制定者,WTO成员国以及各私人标准可能受影响的潜在利益方之间构筑一个咨询委员会性质的伙伴合作机构,以期更好地解决私人标准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论述,侧重指出当下WTO货物贸易框架内法律机制对私人标准的调整不能,在提炼全球行政法核心内涵基础上强调建立公私伙伴关系的高级委员会,通过多主体的融合解决私人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