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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法适用解释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并借鉴必要的哲学解释学理论,研究了适用解释的若干问题,希望促进刑法功能的最佳发挥。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以问题的形式点出了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看待刑法适用解释的态度,为正文部分的论述稍作铺垫。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是“法律解释学和刑法适用解释”。在说明解释学的缘起后,提出了两个针对法律解释学的命题:一是法律解释学重在价值判断;二是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而后探讨了法律解释学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启示:刑法适用解释要直面价值冲突;刑法的适用同样需要创造性的解释以使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 第二章是“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解释”。在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分析了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启示;刑法适用解释要将合理的实质解释与形式理性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与弊害互克;但是不能以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和越过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为代价来解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以免伤害罪刑法定的根基。 第三章是“刑法适用解释的限度”。阐述了刑法适用解释的极限化——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罪刑法定现代精神的相容性,论述了合理的扩大解释的限度,指出了合理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保有刑法规范或概念的核心属性。本章最后简要分析了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指出法院的判决具有明显的类推性质。 第四章是“我国的刑法适用解释体制”。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适用解释体制的现状并对之予以评价,择要指出司法解释不断膨胀的弊端;从法律解释学、罪刑法定的现实功用和现行司法解释模式的弊端三个视角,倡导提升法官适用解释的地位,以促使司法解释消弭于刑法典之内;最后阐述了法官适用解释的制约机制: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 结语部分阐明以法官适用解释为中心的刑法适用解释体制之设想和现实的巨大反差,指出这种反差恰恰应该是我们坚持理想的充分理由和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