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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冤假错案多有发生,从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到2014年历经四次“死刑”终被判无罪的念斌案,都冲击着人们的视野。正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规定的不全面,导致这些冤假错案从侦查阶段到最终审判步步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性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这项重要原则在国际上也被确认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疑罪从无”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可以满足对人权保障的需要,顺应刑事理论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各种因素影响和阻碍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疑罪从无难实现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本文以念斌案为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自身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经验,通过采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疑罪从无原则难以执行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实例总结出该原则在执行中出现的困境,剖析困境的成因,进而提出解决方法。文章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念斌案进行案情介绍,详细地介绍该案从2008年第一次错判至2014年最终改判的经过。其次,从念斌案入手分析“疑罪从无”执行之困境,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分析,查找从侦查到审判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阶段对口供证据的极端依赖,审查阶段对移送证据的直接采纳,审判阶段发回重审制度的泛用。再次,探求“疑罪从无”执行困境的成因。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导致“疑罪难从无”的原因为;第一,司法观念与社会观念陈旧,主要表现为司法人员疑罪从有的司法观念和社会民众有罪推定的观念。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困难,主要表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上的缺陷,实践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不力。第三,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周延,具体表现为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与疑罪从无原则相冲突以及该制度本身设计不周延。第四,公检法制约制度事实虚置,具体表现为公检法三方“重配合、轻制约”的工作机制导致诉讼活动在各阶段中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第五,审判机关管理模式行政化,主要表现为审判机关在人事管理和审判活动上的行政化。第六,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影响。最后,针对成因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根据上述成因分析而提出的建议为:第一,完善刑事规则和审判制度。第二,强化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第三,更新司法人员与公众法治观念。第四,防范“舆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