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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若违约利益大于履行利益时,当事人选择违约的现象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按照我国坚持契约必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传统以及维护经济秩序的观点来看不容许此种违约行为,但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一味地要求合同实际履行反而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阻碍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去规制这样的违约行为就具有了重要意义。而效率违约的核心观点正是契合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思想,是帮助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完善合同法的有力工具。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部分违约案件从个案正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讲可以用损害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然而现实状况是法官和当事人都面临着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能够有效地借助效率违约,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形对我国的合同法进行完善。第二部分是对效率违约的概念解读。作为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理论,效率违约尽管可以对我国解决违约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其生长的土壤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在探讨其在我国入法的路径前,有必要先从效率违约的起源和发展,含义以及分类这几个角度对效率违约进行剖析,加深对其的认识,从而总结归纳该理论的本质。第三部分考察效率违约在起源地美国的实践运用。包含了对美国部分州法院对效率违约的运用情况梳理以及评价。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效率违约有引入中国法律体系的价值,但是需满足“主观上违约行为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客观上能够起到实现效率价值的作用”的限制条件。第四部分是分析效率违约在我国目前的适用现状。主要通过查找近3年效率违约字眼直接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案件,反映出我国效率违约适用的问题以及原因。于法无据是效率违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必须尽快予以解决。第五部分是对效率违约在我国的入法设计。经过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的对比及相关立法,为效率违约入法找寻到一些突破口。认为,在民法总则部分应当将效率、节约资源以原则的方式写入,对合同法部分,应当运用法律解释将效率违约的核心精神加以融会贯通,达到完善合同法及效率违约入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