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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成文法作为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成文法有一定的优点如法律规范系统、集中,便于学习、掌握和运用等,但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过于抽象等问题。本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结合我国现有国情,从多角度阐述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即具有我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本文从判例法形成,判例法制度的形成、判例法制度在世界的发展、判例法制度的运用、实施判例法的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我国判例法的先例及传统、判例法在我国的古代司法中的运用与发展、我国学术界关于判例法制度的争论、我国司法机关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态度,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能性等方面展开论述。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可能的,但是也需要克服如下的障碍:首先,在观念上要正视判例的合理性,破除判例法不能成为法律渊源的思想。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固守制定法为唯一正式法律渊源。事实上,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而且时刻处于变化中;制定法不可能详实具体,包罗无遗,也不可能自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因此,制定法存在“空白”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制定法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司法主体之间认识与理解上的差异,也极易产生偏差。制定法的这些固有缺陷在客观上需要一种有效手段去弥补,以保证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有效性。而判例具有灵活、具体、适时、针对性强等特点,是弥补制定法缺陷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在法律渊源上,破除只将制定法作为唯一正式法律渊源的陈旧观念,将判例法也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建立一个开放、灵活的法律体系,以增强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契合度,保证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在理论研究上,要正视判例的弱点与缺陷,联系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因噎废食”。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制定法的补充,既可以完善制定法的缺陷,也可以补充判例的缺点。再次,在制度上,必须对中国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为案例指导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对现行的两个制度进行适当改造:首先,应当将现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从批复式转向审判式,以判决代替批复。其次,对我国现行判决书制度进行改革,运用法律推理来型塑判决。目前,我国法院的判决书都比较简单,与判例所要求的充分说理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判决书中进行充分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与推理过程。最后,在移植过程中,应当认识法律移植的艰难性,树立持之以恒的决心。法律移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维持移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绝不能稍遇挫折就改弦易辙。实际上,法律移植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在移植初期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也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找准原因,对症下药,要么对植体进行修正,要么对受体进行调整,对植体所必需的核心环境进行改造,必要时进一步引进某些配套制度,培养民众相关的法律意识,从而缓和或消弥冲突,促进转化,最终实现所移植法律的本土化,推动社会发展。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要从我国审判实践的现状、案例指导的法律推理路径、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原则、适用等方面来加以分析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