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罗马法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同属于不法行为,而至优士丁尼法典化时代,基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被划分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互分离进而形成民事责任的两大分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活动内容更加多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交织在一起,使民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变得错综复杂,而对于由同一事实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更令审判者左右为难。虽然现行《合同法》第122条对责任竞合时请求权行使方式作出了规定,但其注重于对加害人的保护,忽略了如何全面保护受害人利益;虽然体现了合同法的经济效率原则,却与侵权法补偿和预防旨义不符,故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传统上讨论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多从请求权理论出发,研究重点在请求权的个数和行使方式;但由于仅从抽象理论的角度出发未能具体地考虑请求权的内容,致各种解释皆有不完备之处。
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异之处出发,结合传统上关于两种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请求权责任内容竞合说”,即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则后,依法产生复数个请求权,但须将其产生的各个责任的内容予以“竞合”,故只能允许一次诉讼,既使之在行使上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