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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业作为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在各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一直以来它都受到了政府不同程度、方式的规制,而中国也不例外。但从目前我国的规制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四方面的问题:规制者身份不明确、规制方式不合理、被规制企业效率不高以及缺乏健全的规制法律依据。这也制约了我国各主要自然垄断产业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因而,如何通过对传统的规制体制进行改革来改善现有自然垄断产业的绩效状况,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有鉴于此,论文建立了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激励规制模式。该模式的目标是实现有效竞争,围绕这个目标又有四个紧密联系的环节作为支撑和配合,即规制方式、规制者、被规制者以及规制的法律依据,它们分别构成激励规制模式的核心、主体、客体及法律环境。对于有效竞争,它是指既要充分发挥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性,又要增强其竞争活力,从而达到兼顾两者优点的目的,可采用包含了经济绩效、技术绩效与资源配置绩效的市场绩效作为其衡量标准。对于规制方式,由于它是整个激励规制模式的核心,因而它也是论文着重讨论分析的对象。首先,论文利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代理模型的基本原理,对非对称信息环境下的政府激励规制模型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描述。然后,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成本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激励规制模型。最后,根据模型的结论并结合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尝试着设计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规制模型,并按照自然垄断产业中不同业务的性质对原有的进入规制进行了调整。对于规制主体,在设置规制机构时,应遵循论文所提出的独立性、法制化、集中化、公开性原则,做到政企分开;在规制机构内部,分别设立规制政策的制定机构与执行管理机构;在全国人大当中成立各具体自然垄断产业委员会,以便对规制机构的规制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对于被规制企业,应积极围绕股份制改造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对于规制的法律依据,则应当一方面加快制定适应我国规制现状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尽快完善、制定各具体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法。总之,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激励规制模式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基本意图是采取合理的规制方式对被规制企业提供足够的激励,促使其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从而达到改善自然垄断产业整体绩效,实现有效竞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