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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上均极为重视且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其发端于奴隶社会城市的兴起。自从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起,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因为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和人们对住房面积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越发尖锐。多方面的因素使得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了建筑去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雏形。纵观世界范围内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进程,该制度虽然在世界其他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建立的比较早,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却并非如此,因为我国早期的城市住房实行的是公有制,房屋大部分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没有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社会条件和背景。而农村都是一家一户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更不会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住房实行商品化之后,高楼林立、许许多多的住户集中在一栋建筑物中,至此在实际情况中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并在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此我国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因此,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立较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照通说包含三种法律关系: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虽然这项综合性权利中共有权和成员权对专有权具有附属性,但是共有权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最容易引发问题的部分,而由于目前对区分共有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充分、立法保护尚存在缺漏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共有权成为三个权利中最容易被侵害的部分。所以笔者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权问题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可以说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共有权被侵害的类型方面,希望可以通过研究从而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共有权的建议。除引言外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述。主要讲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产生、形成以及之后的发展情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部分。这一章节主要叙述共有权的一般情况。包括三个小节: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客体以及内容。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侵权与防范。在上一章节中论述了共有权的含义、客体等共有权的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它们是研究共有权的前提,也是对共有权保护的基础。所以在第三章中主要围绕着现实中侵害共有权的几类具体的行为展开,并针对性的提出保护共有权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