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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缔结的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虽然税收协定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问题更加复杂往往会引起国际税收争端。解决这些国际税收争端传统的方法是相互协商程序和某些国内法律程序。同时还有仲裁,APA以及WTO等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但作为解决税务纠纷的重要途径,MAP是不可替代的。MAP是解决国际税务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一种灵活和非正式的双边程序。双方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不仅维护了本国税收主权,还保证了当事方在促进有效解决国际税务纠纷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MAP的不足在实践中日益突出,比如税收协定没有为税收主管部门提供解决多边税务争端的机制。当前,解决国际税务争端主要是通过独立的双边MAP机制,这种方式不但效率低,耗时长,而且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理论和国内法律标准的差异会造成同一案件却有不同结果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不断努力完善MAP,特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一员,与外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也大幅增加,国际税收争端也在增加。但中国的MAP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往往无法满足现有实践的需要。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MAP解决税务纠纷的效力和效率,仲裁的引入已经迫在眉睫。过去,人们往往认为,一个国家很难放弃其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主权。因为仲裁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这就破坏了一国的国家主权。因此,许多国家不愿意使用仲裁来解决税收纠纷。但在MAP进入终结阶段时,有些关键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最终会导致整个协议进程无果而终。因此,当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建议是引入税收协定仲裁机制,也就是经合组织范本中增加的关于“强制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此仲裁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MAP的附加争议解决机制,是对MAP的补充。本人通过对这些最新的学界观点进行介绍与分析,力求将MAP未来的发展方向展现给读者。因此,文章主要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OECD税收协定范本与美国对MAP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提出完善我国MAP的建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体为三章:第一章是关于MAP的概述,介绍了MAP的概念,并论述了该程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当前所处的困境,并对国际上关于MAP的规定作了分析与比较。第二章首先从OECD最新的BEPS行动计划14出发,对其专门针对MAP的具体规定作出解析。其次对美国的MAP机制的规定和实践进行介绍;最后是对二者进行比较,总结出MAP完善的国际经验。第三章是从中国关于MAP的规则与实践,并结合《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对完善中国MAP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