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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区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密切,区域一体化发展也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催生了各种跨区域事务,对跨区域事务的处理亦成为地方政府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无法独自处理的跨区域事务,合作成为政府的优先选择。以长三角地区为例,各地政府尝试了多种合作方式,采取了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宣言和协议等方式,然而地区间强烈的合作意愿与现实中并不竟如人意的合作效果形成了较大的反差。由此看来,寻求有效的、具有可行性的政府间合作方式是区域发展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如何将合作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怎样保证固定下来的各方义务妥善得到履行,是保证合作效果的关键,而一个法律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制度是实践所期盼的。第一章“绪论”陈述了文章的研究缘起,通过对行政契约、政府间跨区域合作以及将两者相结合研究的文献进行的梳理,一方面找出了本文的研究空间,另一方面也为接下来的研究打好基础。第二章“区域一体化:政府间行政契约生成的背景”主要介绍了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现状。通过对跨区域事务的类型化分析,找出了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重点。在对已有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形式归纳后,发现了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选择行政契约方式进行合作的趋势。第三章“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基本条件及对我国实践的反思”首先对政府间行政契约进行了学理上的定位,即在行政法上政府间行政契约属于行政契约的一种,该种契约不同于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行政契约,属于“对等契约”。接着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西方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尝试着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政府间行政契约的两项基本条件,即契约的缔结方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上利益的行政主体以及契约的缔结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随后文章以这两项基本条件为基准,从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和现实法律依据两方面讨论了政府间行政契约在我国的现实基础。最后,结合地方政府就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实践,分析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此引出从制度上建构政府间行政契约的要求。第四章“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制度构建”对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制度设计。在契约的缔结原则上区分了与政府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契约订立原则的不同,确立契约缔结主体的要求,并且规定了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必要条款和特别程序。随后,对契约的履行要求以及违约的责任确定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第五章“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比较法的视角借鉴了美国处理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建我国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进行了设想,最后认为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契约纠纷在我国更加具有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