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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具体制度始终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发展,但其总体目的和宗旨始终不变,那便是:保护文学、艺术保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活动而应享有的权利和传播者因传播活动而应享有的权利;促进文学艺术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
本文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性质、发展,从而论证其为实现著作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著作权目标和宗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上也面临着系列困难。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本文对合理使用的困境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将作品网上传播的权利牢牢控制在权利人手中,使得使用人很容易受到侵权指控。技术措施的设置给使用人对作品的利用造成极大障碍。合理使用如何在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学中运用同样也是疑问。如将所有的私人使用都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那权利人的利益和市场分额无疑又面临严峻挑战。
为对应新技术带来的新情况,立法也应当相应的调整。在纷繁复杂的技术条件下,仍然需要遵循的利益平衡的宗旨,以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而在对合理使用情况的具体界定中,还是应当遵循《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并适当借鉴美国著名的四要素法,以重构合理而有效的合理使用制度。
本文认为著作权法应当回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就具体的规则做出有效的规定,以促成著作权法宗旨在新技术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实现。这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得以体现。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就技术措施而言,建议法律应该允许普通网络用户对接触性技术措施的规避。对于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的合理使用,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和条件以享受法律的豁免。对于个人使用,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快捷简便,若单纯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来判断合理使用对权利人已经不大现实,因此,可以考虑法定许可以适度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本文自始至终贯穿这样这样的理念:无论技术如何进步,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多样,使用作品的手段如何先进,著作权法依然要在权利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作出选择,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以实现利益的平衡,从而最终实现著作权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