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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世界经济背景下,关注生态效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同益成为指导各国经济实践的主流经济理论。生态系统运行的自持性改进机制,与人们线型的传统经济行为方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与传统经济背景相适应,也呈线型结构,已成为经济转轨的桎梏因素。据此,本文提出,应将生态系统内部各因子间相互分解的自持性运行机制,引入税收制度改进过程,重构税收制度实体法体系。本文将其简称为GTR模式。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税收制度变迁以干预利益分配方式,构成模式转变的内在推力。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源,来自制度机制与生态经济发展趋势的不相吻合。本文从生态系统的自调节功能出发,通过考察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结合后,生态经济运行效益的改进,提出将生态运行机制引入税收制度的观点。并按照生态运行规律设置不同功能的税种,沿生态资源在生产中被消耗的流程,安排课税对象和纳税环节等税制构成要素,建立税种问的相互分解关系,形成一种紧密遵循生态运行机制的税收制度实体法体系。鉴于经济的复杂性,相关的生态改善工具还有其他经济和行政等多种类型,GTR模式与它们共生互补,通过其他经济工具强化GTR模式的生态保护作用;通过行政工具为GTR模式的顺利实施构筑制度通道;通过税收文化和生态伦理精神的升华,实现GTR模式的逐级推进,从而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一种新制度的实施,动力在于制度的“潜在利益”。GTR模式实施的主要成本来自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体现在GTR模式上,有来自国家发展战略、决策者思维定势、纳税人遵从和世界税改示范四个方面的约束。GTR模式实施的第一个效益,是将生态改善作为核心功能赋予GTR模式,为政府汲取财力的传统税收财政功能将退居次要地位,成为GTR模式生态功能实现的财力保障。对公民生念资源公平分享权的保护是GTR模式的第二个效益,它通过对公民生态资源财产权性质的认定,将公民对生态资源公平分享的新含义赋予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GTR模式实施后,除可以矫正现行税收制度自身的扭曲外,还能够将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引入市场、置于税收调节范围之中,为经济带来“第三重红利”。鉴于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可逾越性,本文认为,GTR模式的实施,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分步骤的梯次进行。在目前以人均GDP表示的国家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科技创新能力与世界其他国家差距较大、税收文化水准缺乏内生的法律崇尚精神状况下,GTR模式只能选取那些与现有经济实力相适应的、科学检测手段能够掌控的、社会易于接受的单一污染物,作为GTR模式调节对缘,实施GTR模式第一梯。根据改革开放后经济实力强劲发展的势头来看,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科技投入逐年增长、人的道德修养不断升华,GTR模式的第二梯一全面实施阶段将能够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