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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了民办教育的概念、其与公办教育的区别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介绍了民办教育政府监管的概念及性质界定;通过对现行法律和民办教育现存问题的分析进一步的阐述了民办教育政府监管的合理性、必要性。民办教育政府监管具有其合理的法律的依据,文章介绍并围绕其依据详尽地说明了监管权实施的主体、客体、实施方式及实施程序。其次,本文实证分析了民办教育政府监管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作为及滥用监管权三大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在宏观上探讨了民办教育政府监管的法治化。在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的同时应当确立监管所应遵循的原则、方式。民办教育政府监管法治化的重点应是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程序的规制,本文着重分析了教育机构的准入制度,监管机构的回避制度及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政府的监管,必然有监管的不当,故本文最后详细地论述了民办教育政府监管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