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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有限政府与市民社会,在当今国家的发展体系中已被认为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三位一体的一个整体。所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是当代多元社会的三大支柱。其中,民间组织的价值功用不可替代,既能有效弥补国家和市场的不足,又可以平衡多方利益和解决社会矛盾。而社团就是民间组织的主体力量,其在市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小觑。近年来,我国社团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遗憾的是,数量的急剧增长并没有改变我国社团整体发展的滞后状态,其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自主性、志愿性、非官方性等应有的典型特征还很欠缺。究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现行社团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双重许可的登记管理体制、严苛的设立条件、法律规范的缺失使社团面临“先天不足”的成长之困。基于此,我们需要对社团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使我国社团健康发展,并以此为载体构造多元社会机构,进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本文中,笔者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文本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社团登记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社团登记制度,通过采用纵向比较分析法,分析了我国社团登记制度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探索社团登记制度在不同社会环境下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就我国现行社团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社团登记的实施状况作以介绍。紧接着在第二部分,介绍社团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对社团登记制度的理论分析中,找出我国现行社团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结社自由是社团存在的权利依据和基础,成立社团是公民行使结社自由的表现,而在我国现行的社团登记制度中,双重许可的登记管理体制和严苛的成立条件,对公民的结社自由造成了过度的限制。由于社团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大量的社团并不能满足此条件,由此而成为非法组织,可由于其在社会、经济等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又不能简单地予以取缔,社团就陷入了合法性困境。同时,我国现行社团登记制度中的许可登记制及限制竞争,也对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造成了阻碍。鉴于此,我们就需要找出有效方法解决,而世界上现有的方法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制度以及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尝试性实践做以详细的介绍。主要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对世界各国间以及我国各地方政府间实施的社团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对于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在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模式:许可制、分类许可制和放任制。该三种模式可谓是各有利弊,根据各国国情不同,适用不同的国家。同时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一直致力于对社团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尝试,其中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就是深圳市实行的“单一许可制”。对于非法人社团制度,许多国家的态度都已经从禁止、限制其发展到承认其合法存在了。可见,承认非法人社团的合法身份,已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在此部分,笔者又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就我国对非法人社团制度的地方性尝试——备案制做以分析。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备案制也不失一种过渡性的制度,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通过借鉴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完善我国现有社团登记制度。目前,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已使得完善社团登记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行性。由于我国目前在社团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和规范,制定一部有关社团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所以首先我们就需要制定一部结社自由基本法。其次,要完善现行社团立法。如完善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其是社团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民结社自由和市民社会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影响。根据对世界各国模式的相关介绍,从理论上说,我国应该对普通社团的成立采取放任制,而对于成为法人社团,就必须要进行登记,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然而就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在进行上述改革之前,还需要过渡性的阶段和措施。借鉴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备案制的实践,在备案制基础上实行单一许可制,是目前我国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理想方向。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法人社团,实行单一许可制;而对于未能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非法人社团,放宽相关条件,进行备案。除此之外,我们还需降低社团设立条件、允许竞争。但由于政治性社团的性质,在社团登记体制、设立条件和限制竞争方面,仍需适用现行立法。最后,我们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特别是作为社团登记救济措施的《行政诉讼法》,将涉及结社自由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