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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迅速发展,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的出现率逐年攀升,纠纷形式越来越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广泛,纠纷解决越来越急需。诉讼解决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预防和解决劳动群体纠纷的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为了应对日益频发的劳动群体性纠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建构相应的的劳动群体性诉讼解决机制。由于法律体制、传统文化及现实国情的差异,各国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各有不同。美国采取的是集团诉讼模式,德国采纳的是团体诉讼模式,日本选择的是选定当事人模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代表人诉讼模式。事实上,中国对原有的代表人诉讼规定内容粗糙,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实际履行中存在诸多障碍。目前,我国的很多劳动争议纠纷并不能快速和有效的解决,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群体性纠纷,实现社会的安定,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解决机制刻不容缓。本文旨在解答“究竟什么才是最适合我国的劳动群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这一问题,通过对国内外既有的劳动群体诉讼模式的比较介绍,详细对比它们在各自的适用条件和特点方面,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和问题,给我国解决劳动群体性纠纷提供理论参考,同时作者通过实际调研方式研究我国基层法院目前采取的解决劳动群体纠纷实践策略,对比示范办案策略的优势,从而突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示范诉讼是解决我国劳动群体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并提出构建劳动群体示范诉讼模式的思路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