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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素在区域一体化组织治理框架的形成、发展成果的巩固以及对外关系的开展等方面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不仅涉及经济和政治因素,而且本质上是法律一体化过程。“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一带一盟”)目前已进入制度性对接阶段,但是在我国国内对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问题的研究仍不充分。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七部分,主要以欧亚经济联盟这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建设为中心,在尝试对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或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其内部逻辑,探讨与组织的基本性质和具体运作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欧亚经济联盟法的渊源及效力位阶问题,组织机构建设法律问题,内部市场一体化法律问题,欧亚经济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法律问题,发展对外关系的法律问题,并就我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中的制度性安排提出对策建议。第一章“欧亚经济联盟的形成及法律地位”主要从区域一体化和欧亚一体化的视角探讨了欧亚经济联盟在国际法中的意义和地位问题,认为欧亚经济联盟的形成是欧亚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拥有明确的法律人格是其与其他欧亚一体化组织的典型区别。因此,确有必要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变迁和演进进行梳理。第一节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阐释了欧亚经济联盟形成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区域一体化理论与欧亚一体化思想,并考察了独联体等欧亚区域性组织的一体化实践,因为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进程正是从中汲取了经验和教训。第二节从组织制度变迁和演进的角度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形成进行了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讲,欧亚经济联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欧亚一体化发展的组成部分和最新成果。第三节分析了欧亚经济联盟的基本性质与法律人格问题。本部分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角度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基本性质进行了定位和剖析,其中包括对其组织属性、经济属性和超国家性的分析。然后从国际法律人格和国内法律人格两方面阐释了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人格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欧亚经济联盟法的渊源和体系”对涉及欧亚经济联盟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问题,即法律渊源及效力位阶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分析。第一节首先界定了欧亚经济联盟法的概念。然后依据国际组织法的定义和划分标准,从调整对象、调整领域和效力范围三个方面对欧亚经济联盟法进行了解析。第二节根据法律渊源的重要性和效力大小将联盟法划分为一级法律渊源和二级法律渊源。一级法律渊源主要由组织性条约和成员国在联盟框架内缔结的国际条约组成。在第三节中分析了二级法律渊源,其中包括联盟机构进行立法活动所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和指令,以及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等。第三章“内部市场一体化法律机制”从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角度对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市场一体化法律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第一节主要对关税同盟框架内确保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及消除贸易和货币壁垒,政府采购中的最惠国待遇法律制度和机制进行了研究。第二节主要阐释了联盟内部一体化程度不同的三种政策协调方式,并从实施统一政策和协商一致政策的相关领域展开了具体分析。第三节对欧亚经济联盟法中关于个别领域的特别规则进行了研究,此类政策相对于共同市场一般规则具有效力优先性。第四章“欧亚经济联盟组织机构制度及运行机制”通过对组织机构权力配置和决策机制的研究,认为欧亚经济联盟现阶段并未像欧盟那样在各机构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而是具有高度集权性特点。本章第一节系统地介绍了欧亚经济联盟的权力机构、常设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即欧亚最高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人员组成及职权范围。第二节对欧亚经济联盟机构决策程序、表决权分配和三类表决方式进行了阐述,并与欧盟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节揭示了欧亚经济联盟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司法解决机制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并对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司法能动性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欧亚经济联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对联盟法能否在成员国国内得到统一解释和适用,及联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节从《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规定和联盟法院的司法实践两方面对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进行了考证。第二节在成员国层面对联盟条约和联盟机构法令在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地位及适用实践分别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分析了欧亚经济委员会和联盟法院对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的监督权限及监督效果,并指出了联盟司法制度在确保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欧亚经济联盟发展对外关系的法律依据及其实践”着眼于欧亚经济联盟在对外关系领域的超国家性权力及联盟所进行的国际实践。本部分首先对联盟发展对外关系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界定,并对联盟有权开展对外活动的机构及其权限和可适用的法律措施进行了分析。其次,详细阐述了联盟对外关系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对外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措施。最后从联盟参与国际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实证考察。第七章“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制度性对接合作及因应之策”主要结合“一带一盟”制度性对接的战略需求提出对策建议。第一节论证了欧亚经济联盟法律一体化所面临的主要困难,一体化程度加深对对接合作的影响,及对接合作机制和模式选择等。第二节从国家和企业层面对“一带一盟”的制度性对接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三节试析了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下开展经济合作的法律维度,并对“欧亚经济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盟”三方合作机制进行了展望。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得出了结论。通过对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表明,较之其前身欧亚经济共同体时期对欧洲一体化模式的效仿,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已经建立了更符合成员国间合作现状的较为完整的自成一体法律框架体系。高度集中的机构权力配置和决策机制,权力受到广泛限制的司法监督机制是成员国在深化一体化和维护国家主权间进行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成员国对联盟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内部市场一体化法律机制的完善和统一经济空间的建设将更多取决于成员国的政治意愿。对我国来说,在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挑战和机遇并存。在“一带一盟”制度性对接中,短期内应重点加强已签署文件的落实,增进战略互信。长期则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等双方共同认可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推进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质性谈判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