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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相比在诸多要素上有着客观上的特殊性,其侦办模式也有一定特殊性。通过把握国家设立初查的目的,比较初查与侦查的核心要素,从刑事案件诉讼的整体角度上来看,初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诉讼行为的特点。初查本质是一种证明性、诉讼性的司法调查活动。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长期办案实践中的产物,有着现实必要性。但初查制度合法性不明确的先天不足造成了在初查阶段获取证据效力的不明确,现有的初查措施也难以达到有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另外初查制度还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达到设立这一司法程序的初衷,需借鉴国外“初步调查”或“任意侦查”的侦查模式,科学确立初查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初查运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初查全过程,体现初查目的价值揭示初查基本特征,并对初查立法和初查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包括合法性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控权原则、规范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打造初查启动机制、初查运行机制、初查监督机制以及科学的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机制来着力构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着力倡扬“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已将“依法治国”提升为一项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了抑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膨胀和扩张,保障涉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都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当前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参照国外法中类似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初查制度,明确其性质、内容和法律地位,规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和初查措施,明确初查阶段通过合法的初查措施所获得有关材料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一节中规定初查基本制度。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初查一节经过充实精练提升后纳入刑事诉讼法当中,使初查制度由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层面,编在立案、侦查、提起诉讼一编中。以法律形式规范初查的法律地位、原则、条件、时限、初查程序、初查措施、初查权监督等内容,并确定采用的初查措施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编二章侦查部分的规定一致。另外,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解决法律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从更加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的长远规划来看,我国应制定包含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和侦查程序在内的统一的《反职务犯罪法》,把整套初查程序纳入这部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