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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涉他性财产交易增多;夫妻人身关系日趋独立,离婚率不断升高,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下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频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成为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现行法律在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婚姻法》以举债目的作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着重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的维护;《婚姻法解释(二)》以举债时是否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正义都是法律应维护的价值,不可为保护某一价值而牺牲对另一法律价值的保护。笔者欲通过本文设计一套相对合理的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制度来平衡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价值。我国法律关于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标准经历了从目的认定制、合意认定制到身份推定制的发展。笔者以立法和司法两条线索对现行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制度进行检讨。就立法层面而言存在认定标准混乱、身份推定制不合理、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一方制造虚假债务现象等问题。针对现行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建立两层次的债务认定标准,第一层次先认定债务是否符合法定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情形,若无法认定则进入第二层次推定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举债方承担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范围,设立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分居制度、约定财产公示制度以及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司法方面,针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几类案件提出司法认定标准。期待本文能对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