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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最近20年来国际税收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从事跨国经营的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是各个国家税务当局面临的难题。
我国已连续10年位居世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前列,外商直接投资额累计超过5000亿美元。然而,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在目前开业的25万户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面高达51%,许多企业在持续亏损的同时,还在增加投资。有很多证据表明,在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当中,除小部分属经营性亏损外,绝大部分存在着虚假亏损的现象,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造成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一个设计完善的所得税制度里,税务当局应该具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权利,使国家可以从在其境内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征收到合理的税收份额。当一个国家执行强硬的转让定价调整制度而另一个国家没有时,在这两国有交易往来的纳税人会将所得转向转让定价税制更为严格的国家,以减少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因此,为了防止其他国家通过过度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规则,从跨国交易中获得不合理的税收份额,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也需要有调整转让定价的权利。以美国为例,由于它具有系统地、强制地实施其转让定价规则的能力,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会考虑把更多的利润留在美国以避免遭受严厉的处罚。
在这种形势下,各国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以及OECD等国际组织加强了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近年来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定价的研究报告、操作指南以及法律法规,使转让定价调整从理论到实践都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991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转让定价调整的实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笔者长期从事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从个人的体会来讲,我国开展转让定价工作之所以困难重重,核心的问题在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不明确、不规范、不完善,现有的规则难以操作。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等国际组织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加强了转让定价领域的培训与研究。然而,就我们目前看到的著述,对转让定价税制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很少从实际的角度探讨如何解决转让定价的核心问题即调整方法的运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运用包括“数据来源的确定-可比对象的筛选-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差异调整-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这样一个完整的流程,对这个流程的规范和指导是转让定价实践者最关心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系统比较中国与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OECD国家)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方面的主要差异,探讨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我国的转让定价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笔者的工作背景,本文更多地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上述流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提出了细化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思路。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归纳分析了来自于OECD、各国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国际会计公司、跨国公司等不同立场的评述,希望从不同的角度揭示转让定价调整问题发展的全貌和趋势。
从具体内容来讲,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一、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一般理论
本章介绍转让定价的概念,转让定价调整遵循的核心原则,调整的具体方法、适用原则及各种方法在全球转让定价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可比性分析和可比性差异调整的一般概念,预约定价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发展状况。
二、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概述
为了便于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国际比较,本章概述性地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着重从分析法律条款入手,介绍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以及我国预约定价税制的内容。
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国际比较
本章系统地比较了我国与美国、OECD国家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差异,包括法律依据的差异,调整原则的差异,调整的具体方法的差异,可比性分析内容和要求的差异,资本性调整的差异等,分析和评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调整制度立法和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国际评述
本章阐述了转让定价领域关于转让定价调整的国际评述,主要观点包括:由于传统交易法的运用在现实中受到局限,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趋于灵活,利润法的使用受到重视,全球公式分配法仍被主流国家强烈反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数据库成为可比对象数据的主要来源,但必须认识到商业数据库的优势和缺陷;在筛选可比对象的过程中,关键的问题是保持客观性,由于数据的缺乏,重新考虑可比性标准的应用十分必要,与此同时,法律应该对可比性差异调整过程中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规范;如何处理数据运用中的争议性问题。
五、规范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思考
在分析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对比,提出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针对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在调整方法的选择上,从务实的角度考虑,应采取最优法原则代替原来按顺序选择。其次,应当建立“客观的、稳定不变的”可比对象筛选方法,规范可比对象筛选的流程,细化可比性分析内容,规范可比性差异调整。第三,尽快建立我国自有的价格信息库,配合国外数据库的应用,解决信息来源问题。第四,完善相关法律,包括增加无形资产的特别条款,明确数据处理原则,引进“公平交易值域”的概念,增加转让定价调整实例等等。最后,阐述我国预约定价税制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