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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所有的权利中,自由权可谓是最基本、最宝贵的,也是较早得到法律确认、保护的权利之一。英国1215年古老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法律之外,不得加以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障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2这足以证明人身自由权之重要性,尤其是在重视人权保障与民主法治的21世纪,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司法机关怀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期间对他们的保障如何显示出了各国法治文明与理念的先进与否,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如何。为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审前羁押作出了规定,我国对此虽也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近来在审前羁押中时常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暴露出了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及在押人员的凄惨处遇。在此背景下,本文从考察审前羁押之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出发,发掘审前羁押中存在的制度与实务问题,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在审前羁押中关于在押人员的处遇的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改善在押人员的处遇。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一则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审前羁押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辨析。以“躲猫猫事件”反映的问题为切入点,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审前羁押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而分别对我国审前羁押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行辨析。第三部分审前羁押之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之考察。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审前羁押的相关概念、法律性质、羁押理由进行了总体的阐述,从审前羁押之道德基础、法律基础及哲学基础进行了正当性考察,从与无罪推定原则、审前羁押目的的异化方面进行了非正当性的考察。第四部分审前羁押期间在押人员的处遇。该部分从空间上——在押人员审前羁押的场所,到在押人员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进行了全面地考察,着重指出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不足及在押人员各方面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第五部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处遇之重构。该部分在前面几个部分的基础上,具体从审前羁押的拘留、逮捕的决定到拘留、逮捕之后的执行——羁押期间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遇,从审前羁押的决定——司法裁判到审前羁押的执行——分类关押,受到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受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司法行政机关控制的监狱,再到具体在羁押场所中要“以人为本”,进行人性化的改革。第六部分为结论。通过上面五部分的分析与探讨,得出要改变我国审前羁押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进行彻底地改革——拘留、逮捕必须与审前羁押相分离,审前羁押的决定必须经过司法裁判,审前羁押的执行必须分类进行,同时必须修改《监狱法》,从法律的制定到执行人员的监管都要充满人性的关怀,只有如此我国审前在押人员的处遇才将得到重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