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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监护人、国家、社会等各方的关爱,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步与发展,但有一些特殊的儿童却被长期遗弃于医院。据市卫生局、市妇联等单位最新的调研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上海各大儿童医院的遗弃儿童人数达61人。在对上海市12个区县的80家医院进行普查时,有三分之一的医院存在遗弃儿童的现象,其中1289例的遗弃儿童案件中,选择将儿童遗弃在医院的有144例,将近有十分之一。他们遗弃在医院的时间也长短不一,短的有三个月,而长期遗弃的达3年以上。这一局面的形成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医院不堪重负,上海作为特大城市,医疗资源十分匮乏,如何在有限的空间中配置一定比例的护理人员来安置困境儿童考验着儿童医院的应急处理能力;二是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或承担抚养义务,这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两方面组成;三是严重侵犯了儿童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其生命体的生存面临巨大考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少对家庭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安全感,极易造成身心发育受损害,为以后的成长埋下隐患——如性情偏激、个性偏执等,发展成不良少年的可能性也会加大。然而,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有效的规制手段和措施,表现为处罚方式不明确、处罚程序不完善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遗弃行为的出现,规避监护人自身法律责任,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本文专门就遗弃中监护人遗弃儿童的现象作为研究内容,以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为蓝本,从亲属抛弃儿童的角度切入,深入剖析了遗弃者遗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还进一步分析指出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针对遗弃儿童安置方式存在的一些问题,试图制定出适合国情的解决途径,为完善和发展儿童监护制度提出行之有效的意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研究内容为分析论文研究背景、阐释论文写作意义,梳理国内外现有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描述论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监护人遗弃儿童行为概述。对遗弃儿童行为予以概述,阐明遗弃儿童行为概念,界定被遗弃儿童年龄;分析遗弃儿童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加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有限的儿童医疗资源供给这对矛盾日益突出,这也是我们探讨儿童不适合继续遗留医院的大背景;对遗弃儿童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细分为因病残而遭遗弃、少女妈妈抛弃婴儿、未婚成年人生育遗弃婴儿、因重男轻女的守旧思想遗弃女婴等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遗弃行为构成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等诸要件展开细致探讨。第三部分为遗弃儿童的法律责任。在分析了遗弃儿童行为之后,论文对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首先对我国儿童法律保护的立法沿革和立法现状进行梳理,重点对监护性质及儿童监护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儿童监护人的义务、不适格监护人的含义、不适格监护人的范围、被监护人的法律救济及存在问题、儿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等维度对儿童监护人的义务及其责任进行深入研究。第四部分为域外对遗弃儿童救助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中国儿童救助制度目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存在着诸多不足,对此亟待汲取先进立法例,论文重点介绍了美国、意大利、芬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儿童救助立法例,以期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裨益。第五部分为解决医院内遗弃儿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随着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建立一套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原则的儿童福利保护专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尤其需要完善监护权撤销的各项措施。在完善监护权撤销的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应建立专门的弃婴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将被遗弃儿童纳入临时看护的对象、对被遗弃儿童采用属地化对策、简化收养程序放宽收养限制、制定困境儿童群体的相关救助办法;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应构建详尽的调查评估程序、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合理配置相关机构职权、明确裁判效力性质及其范围、保障监护权撤销后安置工作;在监督机制层面上,应建立收养档案制度、建立健全被遗弃儿童收养后的监督追踪机制、建立被收养者申诉制度和第三人检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