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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优化,在我国的经济金融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由于缺少了必要的、合适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进行规制,以及行业缺少自律监督,股权众筹的发展生态不健康、融资行为不规范,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刑事风险,需要对股权众筹相关的刑事规制进行探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股权众筹行为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和异化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正常经营的股权众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的刑事风险,异化风险是指以股权众筹为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刑事风险和开展真实股权众筹过程中实施的非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这些多样化的风险样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生态,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也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受到影响,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刑事规制。股权众筹的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符合已有的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这说明用刑事方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同时具有可能性。用刑法规制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行为具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创新具有两面性,所以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应当坚守一些理念对规制的限度适度把握,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创新。首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推进,金融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相应的改变,保护的法益应当从“秩序”向“利益”转变,股权众筹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规制的时候应当遵循金融刑法的规范应然的保护目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保护创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其次,因为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刑事风险多为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所以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要贯彻二次违法性原理,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当具有行政前置法的规定。最后,刑法和刑罚都不是万能的,股权众筹中的行为由行政违法转向刑事犯罪时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只有通过指导实践才能获得实质的生命力。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规制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行为时,具体路径可以选择: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判断,谨慎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以及在对刑事犯罪行为最终定性处罚的时候,限缩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适用,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同时要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状况及趋势,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