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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婚前保健依法为婚姻登记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也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项保健服务。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全国婚前保健工作全面滑坡。此后,婚前保健的制度以及由于婚前保健的缺位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研究目的]
复旦大学医学技术评估研究中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婚前保健工作在提高人群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方面作用,研究影响服务人群主动接受婚前保健的因素,进而提出提高婚前保健服务利用的可行方案。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l、采用回顾性队列研究设计,查阅自调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河北石家庄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四川省成都市一共3家妇幼保健院和5家医疗机构的妇产科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病史资料,并通过填写调查问卷来研究婚前保健服务对母婴健康的影响;2、对来源于1997~200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及1997~2003年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中有关婚前保健的统计报表进行分析,同时,课题组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妇幼处发出专题信函调查问卷,收集不参与婚前保健而造成对自己、家人和社会不良健康后果的典型案例,并在石家庄市、杭州市和成都市召开社会各界专家焦点组访谈,定性定量研究婚前保健对人群健康的客观作用:3、在调查点12个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对结婚登记对象进行婚前保健意向问卷调查,同时在其中的6个区(县)召开结婚新人焦点组访谈,深入了解婚前保健服务需方的意愿信息。对自愿到婚前保健机构参加婚前保健的新人进行反应性问卷调查。
[研究结果]
l、本次产褥期妇女及新生儿健康问卷调查发现,婚前保健组和未婚前保健组在文化程度、本地居住时间、年龄、初孕年龄、结婚到本次分娩的时问等指标方面都存在差异,且具有统计学意义。多元Logistic模型回归显示孕期疾病发病率随怀孕次数增加而增加,常住人口孕期异常发生率较低。同时,婚前保健组和未婚前保健组在是否产前检查、初次产前检查时间、产前检查次数等指标方面都存在差异,且具有统计学意义。多元Logistic模型回归分析显示参加婚前保健能提高产前检查质量,促使孕妇在怀孕的早期就接受产前检查,并达到规定的次数;2、2002年,全国共有930万人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占目标人群的68%,其中城市婚前保健率达78%,农村接近60%;通过婚前保健的婚前医学检查,发现9.3%的受检者,共86万人,患有各种类型的疾病,其中生殖系统疾病占43%、内科疾病占25%、传染性疾病占19%、严重遗传病占1%、精神病占0.2%;共对10万人发放了婚前医学指导,其中96%为建议暂缓结婚。按5%的婚前保健率预测,2004和2005年分别有945万人和991万人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即每年约1000万人婚检漏检,这意味着保守估计每年约有1.00~120万病人漏检,其中指定传染病20~22万人(性病3~4万人),严重遗传病l万人左右,精神病近2千人,生殖系统疾病45~52万人,内科疾病29~35万人。民政部门实行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制度不可能从结婚登记新人中识别出如此众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病和其他疾病:3、调查发现:28%的调查对象曾在婚姻登记前参与婚前保健,参与的原因主要有可以了解双方的健康情况、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有利于优生优育、有助于了解性生理和卫生知识、使婚后生活和谐、有助于了解孕前、孕期保健知识、有助于了解避孕及计划生育知识。72%的结婚新人说明各种理由不接受婚前保健,其中49%认为没有时间,38%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根本没有检查的必要,27%认为检查很麻烦,24%认为单位有例行体检,18%的人认为结婚登记不需要婚检证明,而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诊疗水平、隐私保护和费用等的反应并不多,最多6%。自费参与婚前保健与免费参与婚前保健的结婚新人除了在接待时间的满意度上有差异外,其余在统计学上均无显著性差异:4、从社会环境、卫生保健供方和需方三个方面总结了影响新婚人群的围婚保健服务需要转化为需求的理论模型。
[建议]
从政府、社会和婚前保健提供者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通过政府鼓励婚前保健服务,引导需方,并对提供方实行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婚前保健提供方则通过服务改善和流程优化,全面提高质量;通过社会多渠道的宣传,营造社会氛围,促进行为改变。期望通过三方面的协作和相互支持,能提高潜在服务对象的自愿婚前保健利用率,改善人民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