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主要表现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共存的模式,非诉行政执行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非诉行政执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鲜有规定,而在实践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种模式下,人民法院通过“非诉”方式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非诉行政执行模式起源于西方,放眼世界主要存在司法主导和行政主导两种模式,历经多年仍然发挥着良好的社会作用。因此,从理论层面上我们有必要对域外的制度模式进行充分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非诉执行模式的完善提供充分的借鉴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效率低下、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司法资源普遍浪费的问题广受诟病。非诉行政执行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以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和责令交出土地的土地领域,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更是“难题中的难题“。选择土地领域为切入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裁执合一“模式下存在种种弊端,首先人民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其次造成司法资源的耗费,增加运行成本;此外执行周期长、效率低下。针对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界开始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批评之余也开始思量变革之路。学者们先后提出了行政行为执行之诉、行政公诉模式、自力执行模式、适当扩权模式和裁执分离模式,通过充分比较分析和实践探索,“裁执分离“模式的制度优越性逐渐显现出来。经多方努力,”裁执分离“模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得以确立,首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进入到司法实践中,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践成绩。“裁执分离“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当其冲就在于法院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具体的实施主体又应当如何确立的问题。制度是理性创造和基于利益的妥协,制度的构建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裁执分离”模式从实践探索到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会经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提出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实施主体、加强宣传力度转变传统观念、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和强化法院监督职能的制度构建设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听证制度、完善审查标准、完善争议解决标准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集中行使的进一步设想,以切实保障“裁执分离“模式不断发展完善,探索在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改革进程中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