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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由于醉酒驾驶造成的惨剧接连发生,“醉驾肇事”愈演愈烈。在此种情形之下,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规制,把醉酒驾驶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虽然“醉驾肇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是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制度规定还需要接受社会实践的考验,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查漏补缺。此外,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样一来,再次把醉酒驾驶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就是在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阐述宽严相济政策与规制醉酒驾驶的关系,进一步探讨了现行有关“醉驾”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治理醉酒驾驶相融合的观点。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出发点,对当前一段时间比较热门的醉酒驾驶入罪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的醉酒驾驶问题。从理论层面简要阐释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与基本内涵,分析了醉酒驾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行醉酒驾驶法律制度中的体现。由于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文章第一部分结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分析了其与醉酒驾驶入罪和出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下文进一步阐述治理醉酒驾驶离不开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等问题做好了充分的铺垫。文章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现行有关醉酒驾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指出醉酒驾驶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量刑标准单一,不区分轻重情节;对醉酒驾驶行为场所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醉酒驾驶行为刑罚处罚的不协调性等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立法关于醉酒驾驶不区分时间,场所等因素的限制,只是简单机械地做出了条文性的规定,造成了在查处醉酒驾驶过程中,不易于把握醉酒驾驶的确切标准,增加了执法办案的难度,同时也缺乏灵活性。此外,法律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具体量刑情节规定的还不太精细化,有可能造成处罚范围过大,存在重刑主义之嫌。笔者认为,以上诸多问题都是需要在今后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和进一步完善的。通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论证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在治理醉酒驾驶犯罪的过程中要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观点。针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醉酒驾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本文认为要在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明确规定量刑标准,区分醉酒驾驶的轻重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带宽,在对醉酒驾驶者进行处罚时要做到宽严有度。同时,还要做到对醉酒驾驶二元处罚结构的坚守与完善。对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轻微醉驾情形,主要依托行政处罚的手段对醉酒驾驶者进行警戒性的处罚教育。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形,则要完善刑法评价功能,从严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文章从社会力量的多元配合、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以及依靠现代高科技手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防止醉酒驾驶的司法对策。